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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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存在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或者不存在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对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的有明确的认识,可以协商一次性付清,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订立协议一次性付清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存在伤残,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缺乏确定伤残待遇的依据,不可以协议私了。
我想该问题是想问,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约定一次性赔偿?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是可以与之协商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的。但如果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即低于正常工伤赔偿标准的80%,符合合同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则法院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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