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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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5、如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1至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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