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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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作品。具体要求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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