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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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时效遵循以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二、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三、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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