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有以下情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具体罚则在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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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扣留驾驶证情形:记分达到12分的;饮酒驾驶;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拼装机动车或报废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使用他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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