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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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不符合约定、双重买卖、面积不符合约定、产权证和房屋迟延交付等情形下,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在交定金时如果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可以要求开放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放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签订合同。如果未约定签订合同的期限,随时可以主张对方签订合同,但需给开发商必要的准备时间,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与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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