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公诉科,证据不足公诉科可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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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办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有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的。 由于批捕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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