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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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件: 1、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2、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1、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3、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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