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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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凡是涉及以下职务犯罪的,检察院都有权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0、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1、私放在押人员罪; 1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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