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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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出资的返还,应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协议规定可以退本金的就依据协议执行。合伙公司退股本金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退伙前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才能够取回。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伙协议约定退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需要遵守该规定,但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即使并未取得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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