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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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的过程需要公开透明,防止出现金钱交易、私吞钱财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2、公平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公平平等的,不存在谁的地位低于其他人的。 3、公正原则。整个招标投标的流程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审,由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监督。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出现欺诈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等现象。
公路工程招标的程序有: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发布招标通告;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管理;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开标;评标;决标;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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