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要办什么手续,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针对如何在民政局办理收养小孩手续,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与收养有关的情况声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证件材料;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所讲仅为一般情况下收养登记所须提交的材料,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还须另行提交其他特殊证明材料。依法提交完毕相关材料并且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政局收养手续办理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