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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面,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则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以下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8.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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