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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办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第二种是在逮捕决定作出之前向检察院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方式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大,因为出于工作职责的不同,公安机关拘留后再自行释放的可能性不大,相反应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中,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就必须释放,就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并且成功率会更高,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取保候审都出自于这种方式,需充分重视和运用。
取保候审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然后公安机关负责取保候审的执行,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二、改变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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