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如果本身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只能享有交通事故赔付(单位不再赔付);如果本身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乃至不负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获得肇事方赔偿后,可以再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只是其中的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赔付。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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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该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职工的相关治疗费用由保险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
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要赔。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如果单位补缴社保和滞纳金的,则新产生的费用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一同支付。如果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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