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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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种例外情况:1、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则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当管辖确实存在错误时可以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移送管辖,但未受理的案件不涉及移送管辖。法院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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