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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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通过招聘、筛选后将合格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而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聘用、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劳动派遣组织负责完成。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遣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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