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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的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 最后,以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依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下来后的赔偿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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