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质量合格但标签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二、《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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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是: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售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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