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一、水利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防汛抗旱等行政事业任务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的要积极努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1.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由于工程情况和原界定的公益性服务范围、对象的变化,公益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4.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5.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6.其它。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变化,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有关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所计算的比例,核定计算转化价值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四、水利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发生非实体性转化外,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出申请,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五、水利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营、租出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六、水利单位对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济实体、经营项目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如有变动转移,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七、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水利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收益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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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补偿、扩充的资金来源的非直接性等特征。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社会管理部门占有的资产,社会公益福利占有的资产,企业服务部门占有的资产。国有老企业不直接参加或服务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未房改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学校、招待所等纯福利设施)也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既生产又经营的单位,如果光生产不经营或光经营业不生产的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种类或服务项目的范围。是中国企业办理登记时,在申请登记表上填具的主要事项之一。按其所生产产品、经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比重不同,分为主营和兼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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