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2017年双鸭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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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补偿以当地物价和补偿方法为基础。 一、实物安置主要包括三个补偿内容: 1、提供一定比例的区域替换; 2、以新价格置换房屋,是指将房屋转变为与房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有关的价格; 3、其他搬迁奖励。 二、货币补偿: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结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易的年度或半年平均单价确定的房屋基础、位置和类似用途,并提交给大众政府批准并公开宣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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