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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担保责任问题

2023-04-03 09: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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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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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作为担保人可以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免责: 1、主合同内容变更; 2、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6、超过保证期限;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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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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