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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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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