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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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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