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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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双方协商一致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方有特殊情况发生。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等。
离婚时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2、直接抚养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的抚养费的; 3、不直接抚养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方能够负担抚养费,又有能力抚养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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