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改名字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注意,改名以一次为限,慎重考虑):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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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本改名不收取费用。 一、户口本改名流程: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 二、户口本改名的条件: (一)未成年人需要在父母的同意监督下; (二)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三)理由要充分; (四)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五)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三、户口本改名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二)户口本; (三)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户口簿上改名字,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需要由更改名字的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改名的理由需要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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