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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医疗事故解释的解释

2022-11-03 1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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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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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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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事故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有一部,就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刑法无法详细规定的医疗事故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规定了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法院会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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