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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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委托。这种情形只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言,主要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属于特殊群体,尚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系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经法定程序确认后系其监护人。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关押,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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