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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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的材料: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等。
办理独生子女证应该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版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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