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对非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实际出生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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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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