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交存公积金? 按有关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 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 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办理交存公积金的有关程序 1.初次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附近的建设银行支行开户,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2.在“清册”中写明单位人员情况、工资情况,连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交回开户处。 3.如何计算交存公积金的额度呢?单位应首先计算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额度,1995年开始交存的不少于5%,然后逐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至2000年 达到10%。也就是说,1998年应交存公积金的比例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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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2、到所在单位,申请出具提取证明;3、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以及其它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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