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置的住房应当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五)申请人已支付所购首套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请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 (八)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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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其账户有1年以上存款;无不良债务;借款人未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条件如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连续在公积金中心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无住房职工提取住房账户存储余额的,由本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公积金贷款余额;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贷款偿还能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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