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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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地方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是分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之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由医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过程中,通常会让医方申请鉴定。如果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显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那么患者方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比较公正,和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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