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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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失踪的,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如果有担保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其担保人追债。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担保人的,则如果债务人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人从其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债务。
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可以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讨债。如果欠款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失踪的,配偶就有为对方还债的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债权人再向财产代管人请求债务履行。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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