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与工伤补偿同时享有。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不能单方面解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但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按工伤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即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伤职工合同的,工伤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但有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结算清楚的,应当同时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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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对象是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过错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但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兼得。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之理念,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当然可以兼得。 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二者互不包容、互不矛盾,兼得不会导致重复获利的可能。 5、工伤待遇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经济补偿金具有贡献补偿的性质,二者本身性质不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包容,也不会互相矛盾。 6、因此,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能同时得到。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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