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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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条件有: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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