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部门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月送交信息管理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抄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审查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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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结束,作出决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情形包括: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续期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后,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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