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提供用户开具普通发票的功能,包括发票的填开、作废等操作,开具发票的操作人员是开票员。 (1)正常开票:若在线开票,发票自动上传至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若离线状态开票,开票数据自动保存在系统中,等待网络连通后再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管理端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2)开具红字发票:对隔月已经报送的发票做冲红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冲红) 特殊红票:特殊冲红是对网络发票系统应用以前所开发票的冲红开具,则冲红发票填开方式应选择“特殊红票”,按原正数发票的内容填开红字发票,数量、金额为负值,操作步骤同正数发票填开。 (3)发票填开作废:对当前月份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 (4)空白发票作废:用于作废没有开具过的发票。 (5)发票查询补打:此功能用于将已经开具并保存发票查询补打操作,将已开具的发票打印出来。 (6)发票补录:当纸质发票已经打印出来,而发票电子数据未保存时,需要使用发票补录功能,完成电子发票数据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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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方法如下: 1、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接收校验通过《信息表》; 3、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分为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并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督生产发票的机外,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照序列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本市、县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和个人。如超出市、县范围,发票在营业地点开具。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和发票收购簿;注销税、登记前,应当交回发票、发票的购货凭证; 6、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不得要求变更产品名称和数量;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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