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地下燃气设施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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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燃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 1、自主研发建设期数据采集系统,进一步推进中压管道完整性管理; 2、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加大施工现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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