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嫌疑人系主观上为了寻求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无故,随意损坏财物,且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两千元的,则应按照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款“生拿硬要,占有、故意毁坏财物,情节恶劣”的予以认定。量刑原则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如果犯罪嫌疑人系主观上与他人发生矛盾,因情绪失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以刑法275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受害人自杀,造成生产经营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手段十分恶劣的。会认定为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认定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5条、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司法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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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判决如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恶劣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别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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