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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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情况而定。前提申请工伤认定,再去做工伤鉴定。若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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