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情况。对于在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在国外的,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出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却只他没有死亡,经本人后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一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又离婚或者在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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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母亲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母亲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平均分割,父亲分一半,剩下的一半是母亲的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证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2、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 (1)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原件与复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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