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是多久,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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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上述期限都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七日。 人民检察院若是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若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即提请批准逮捕最长30日,加上7日的检察院审查时间。拘留后,三天之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提请批捕时间最长可以到三十天,然后把检察院需要在七天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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