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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在现行《民法典》中的规定如下: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具有法定的探望权; 2、另一方具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3、探望具体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如果探望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抚养权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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