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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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为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所谓“公安机关”,应当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如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内设的巡警、治安、刑警、经侦等部门只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但是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过多的要求,不同于讯问女证人,那就规定必须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或者是搜身也是必需女性进行。而犯罪嫌疑人只需要保证被讯问人的休息权、吃饭喝水这些基本的权利就可以了。并且需要在特定的讯问场所进行,要安排两个或者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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