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保外就医的规定: 第十一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监狱、少管所应派出干警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且刑期未满的,由监狱、少管所收监执行刑罚;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证明病情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少管所提出意见,连同有关疾病证明,报省监狱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或一年。 省监狱局经审查认为罪犯已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后,决定收监执行刑罚的,监狱、少管所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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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政策主要针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等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所实施的政策,根据所犯刑事案件以及判处刑罚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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