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就业怎么转移关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员在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关系所在地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手续。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