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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很多情况都可以。比如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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