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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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中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为教育培训费用所承担的债务;为支付合法必要的社会交往所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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