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赔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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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可以直接过户。买卖双方在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应当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合同文本的模板可以使用住房和土地管理局规范,也可以使用自制合同。在使用自制合同的期间,当事人在申请进行预审查应当委托市住房和土地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不可以直接过户,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需由新户主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进行地籍测量、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后更换农村房屋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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